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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4 1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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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以判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以判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内容;

      

      2.建设项目概况及试运行情况;

      

      3.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调查与评价;

      

      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评价;

      

      5.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与效果、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调查与评价;

      

      6.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与评价;

      

      7.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调查与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分析与评价;

      

      9.结论与建议。

      

      (三)现场验收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及防护设施试运行,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30天)予以批复。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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