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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8 9: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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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2010

      

      代替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10-01-22发布

      

      201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6.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7.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8.应急救援

      

      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此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

      

      --------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

      

      --------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

      

      1)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

      

      --------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

      

      --------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

      

      --------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m)删除了已在GBZ2.2-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劳动强度分级。

      

      n)删除了原GBZ1-2002的规范性附录一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

      

      0)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

      

      p)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皓、杜缨纬、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华、林菌、王恩业、刘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哗鑫、陈青松、张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    标准-101-56,  GBJ1-62,  TJ36-79,  GBZ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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