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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工作场所标准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6 1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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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g)下列三种情况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工业企业工作场所标准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时;

      

      一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

      

      h)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GB/T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伞形排风装置。

      

      i)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重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时应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处设可开闭式的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定的直管段,测试孔在不测试时应可以关闭。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宜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

      

      k)为减少对厂区及周边地区人员的危害及环境污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所排出的尾气以及由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通过净化处理设备后出;直接排入大气的,应根据排放气体的落地浓度确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场所劳动者触的落点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还应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应环保标准的规定。

      

      1)含有剧毒、高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较高浓度的爆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之外。

      

      6.1.5.2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换气次数不宜<12次/m。

      

      b)事故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c)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

      

      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d)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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