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加群交流 | 业务热线:023-63555815 | 手机浏览“手机浏览网站”

文章详情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还在施行吗?

来源:职业病网2020/11/19 9:18:07

浏览:(3667)  评论:(0

  • 摘要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两个版本,最早的试行版是1957年颁布的,全称为《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个版本的职业病名单只有14种,并且第七条还规定了“如果该工人、职员到达新的工作单位以后,原患有的职业病未痊愈或新发现的职业病,虽与现工无关但确与以往工作有关时,均应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职业病待遇处理。”现在看来,这种规定可以说比较“流氓”了。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两个版本,最早的试行版是1957年颁布的,全称为《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个版本的职业病名单只有14种,并且第七条还规定了“如果该工人、职员到达新的工作单位以后,原患有的职业病未痊愈或新发现的职业病,虽与现工无关但确与以往工作有关时,均应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职业病待遇处理。”现在看来,这种规定可以说比较“流氓”了。


      为何这么说呢?举个例子,按照那时候的规定,劳动者王某在甲单位从事粉尘工作15年,调到乙单位从事非粉尘工作1年,发现患了尘肺病,按理说责任应由甲单位承担,可那时候的规定却是乙单位承担,也就是说乙单位成了“背锅侠”了。但对目前某些职业病维权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可能会这个规定比较好,不管责任单位是谁,有了职业病有单位负责就好,不管这个单位是不是被“冤枉”了。


      另一个版本是1987年颁布的,颁布这个版本的同时,之前的那个试行版就废止了。那这个版本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还在施行吗?这个版本的职业病名单增加到9类99种,当然现在是10类132种;并且第八条规定“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和试行版一样流氓;当然,现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正了这一不合理之处。


      小编暂未发现关于废止1987版本的文件,但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还在施行吗?”这个问题,我想大家都可以看出来,有些规定和现在法律法规一致的还在施行;而有些不合适的已被修正了。所以不管是否还在施行,如果不是要研究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历史,我觉得直接看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就可以了。


      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劳动者病人可加QQ群784591071;专业从业人员可加QQ群663924660;如有意加微信群请加微信号17726603325,备注工作岗位即可。

    标签: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驾驶员职业病有补偿金吗?

    下一篇:职业卫生培训ppt可免费下载

    分享到: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