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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到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企业需和员工提前协商

来源:2021/2/25 9: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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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合理诚实的原则,可以依法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2017年3月30日,甲方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调动,要求原从事设置工作的张某调动到金加工现场进行磨练工作。原岗位无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整后岗位有噪声矽尘危害因素。张某不同意,甲方公司以张某不合理正当理由拒绝职场调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民主手续修订,张某签字阅读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介绍】


      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合理诚实的原则,可以依法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2017年3月30日,甲方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调动,要求原从事设置工作的张某调动到金加工现场进行磨练工作。原岗位无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整后岗位有噪声矽尘危害因素。张某不同意,甲方公司以张某不合理正当理由拒绝职场调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民主手续修订,张某签字阅读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以甲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16万元以上。仲裁裁决支持张某。甲方公司不服诉讼法院。


    职业病5.png


      【审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甲方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3万元。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由于职场和工作内容的变更,从事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通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使用者必须向劳动者履行如实通知的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否则,工人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方公司将张某调到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场,对张某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尽管双方有调动许可证的约定,但由于不符合合合理性原则,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必须与张某协商一致。否则,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调动无效。因此,甲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官注意】


      由于供应方改革的影响,许多企业决定调整生产能力、调整结构、降低成本、关闭工作岗位,因此近年来调动引起的劳动争议上升。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法律没有完全否定使用者的雇佣自主权。工作调动是否有效,区分工作调动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很重要。许多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与本案相似的调动许可证的约定,但企业不能认为有绝对的调动权,必须遵循合理的原则。调整岗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仍被认定为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否则,调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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