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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达成协商对工伤认定无影响

来源:2021/2/22 1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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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在一起工作认证行政事件中,雇主认为与员工达成调停协议,不需要再认定工作认定,将当地人社会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工作认定。

      在一起工作认证行政事件中,雇主认为与员工达成调停协议,不需要再认定工作认定,将当地人社会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工作认定。


      昨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员工受伤不正当,驳回了雇佣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雪某注册成立南通某纺织公司。两年后,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2012年3月,刘被薛某雇在家做织布工作。9月16日,刘某在雪某家织布过程中左手食指受伤。10月8日,经南通市新开镇社会矛盾调整中心、新开镇调整委员会调整,双方就刘某受伤调整协议。


      今年1月,刘某到南通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雪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南通市人社会局告诉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与刘某达成调停协议,实际履行,无需再认定工伤事故,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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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南通市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进行工作认证的法定职权。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没有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取消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立即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本案中,雪某注册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取消,没有营业执照经营,没有依法注册,没有注册,雇用刘某生产的行为是违法雇佣。现在刘某因工作事故受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刘某不仅有权向非法雇佣者承担赔偿责任,还有权向南通市人社会局申请判定受伤是否符合工作状况。


      双方达成了调停协议,但工作认定和赔偿是两种行为,前者是行政行为,后者是民事行为。关于工伤事故造成的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影响行政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刘某作为非法雇佣公司受伤的员工,受伤的情况符合工作条件。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雪某不服,向南通中院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工作认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许可对员工在事故中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作认定的行政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调停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由人民法院、人民调停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主持,自愿协商的是民事行为。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春晖表示,本案中,刘某与雪某就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达成了调停协议,但不能限制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也不影响行政部门就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认定。


      考虑到工作赔偿手续复杂、周期长、使用者强烈压迫等因素,工人和使用者个人就工作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认定工伤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必须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达成的调停协议的效力和性质、赔偿项目和金额等。


      顾春晖表示,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工人在工伤后获得合法待遇。协议中有免除使用者法定义务或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在缔结协议时,使用者有欺诈、威胁、乘坐者的危险等,也必须认定为无效。同时,要看工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与应得赔偿额之间的差距是否合理,如果差距过大,明显有不公平的原则,应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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