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2/22 1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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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说,他于2008年10月2日至某水泥管理厂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厂也未依法支付工伤等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15日工作中受伤后,他没有回到管理厂继续工作,管理厂只向他赔偿了3万元。为了便于工作认证,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将答辩通知、开庭通知等法律文知等法律文件。
王某说,他于2008年10月2日至某水泥管理厂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厂也未依法支付工伤等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15日工作中受伤后,他没有回到管理厂继续工作,管理厂只向他赔偿了3万元。为了便于工作认证,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将答辩通知、开庭通知等法律文知等法律文件。
管制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书面答辩,没有提交证明书,审判时没有正当理由参加审判。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没有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可以缺席法庭。审判中,王某提交了团体保险单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从举证责任来看,王某已经完成了他应该承担的初步举证责任。管制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没有举证,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参加审判,仲裁委员会的调查事实受到阻碍。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推定王某的主张成立,管理厂必须承担不答辩不出庭的行为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和仲裁委员会向管理厂提交法律文件时签字人的相关资料,裁定王某和管理厂之间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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