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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天津市卫建委2020/1/4 14: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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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卫生健康委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卫生健康委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10.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具体参见《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草案)》。

    二、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 “天津政务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www.tj.gov.cn)、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辅助公开。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市卫生健康委名义发布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查阅市卫生健康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市卫生健康委设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申请领取,也可在天津政务网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tj.gov.cn。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政务网(http://www.tj.gov.cn)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卫生健康委设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卫生健康委设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医疗卫生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机构。市卫生健康委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20号窗口)

    联系电话:022-24538873

    传真号码:022-24538876

    邮政编码:300161

    电子邮箱:tjswjw@163.com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答复。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市卫生健康委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行政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0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机关举报。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投诉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0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三)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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