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其他2020/12/19 15:09:13
浏览:(396) 评论:(0)
第29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造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9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造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0条规划审查机构应依法制定有关环境影响的章节或说明未制定的规划草案,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未附带的特别规划草案,违法认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行政处分。
第31条建设部门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按本法第24条规定重新批准,或申请重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始建设的,有权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限期重新处理手续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档案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同意,建设单位私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档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前两项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而未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审查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行政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证书,处罚费用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第34条负责预审、审查、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查中征收费用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命令退款的情况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5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私人欺诈、滥用职权、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