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加群交流 | 业务热线:023-63555815 | 手机浏览“手机浏览网站”
所在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法规

文章详情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2021/2/25 8:57:14

浏览:(2309)  评论:(0

  • 摘要
  • 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消除无证上岗现象,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六条违反禁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消除无证上岗现象,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六条违反禁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公司对特殊工作人员的管理。


    职业病3.jpg


      第三条本方法称为特殊工作,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周围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工作。特殊工种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包括


      (1)电工


      (2)金属焊接和热切工作


      (3)起重机械(包括电梯)作业


      (4)场(工厂)内汽车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工作(含水质检测)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通过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不妨碍从事相应特殊工作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症、眩晕、癫痫、振动麻痹、精神疾病、痴呆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5)特种操作人员须持有有效证书上岗


      (6)相应特殊工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训练


      第五条特殊工作人员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特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由各部门出台,报告公司人事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六条特项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科普考察培训内容包括


      (一)安全基础知识


      (二)安全科技


      (3)安全操作规程


      (4)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5)典型事故案例


      (6)实际操作能力训练


      (7)其他应训练的内容。


      第七条取得特殊作业资格的特殊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如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不得继续从事特殊作业。


      第八条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审批、发证单位每两年审批一次,审批时间为审批期满前一个月。


      第九条复审内容包括


      (1)体检;


      (二)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作业记录验收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与意外案例教育


      (4)本职业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特殊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要求进行特殊工作人员的申报、培训、审查、审查组织的工作和日常管理检查。


      第十一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员办理事故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特殊人员档案,定期组织特殊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分公司(项目)应保持特殊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向公司人事部汇报批准。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建立专门操作人员管理账目(见附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项目)应加强特殊工作人员继续教育,保障实施培训时间和费用。


      第十六条分公司(项目)应向特殊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通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和违法操作危害。


      第十七条特殊工作人员在独立工作前,必须进行适应本职业、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八条特殊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驾驶的,按照老板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岗位和操作工。


      第十九条特种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工种操作范围内操作,随身携带操作证,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特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工作:


      (1)未按规定再审或再审不合格的;


      (2)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规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虚假欺骗特殊作业操作证的;


      (4)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规定的特殊作业。


      第二十一条离开特殊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重新开展实际操作评定,确认合格后方可上班。


      第二十二条特殊工作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未按时参加复审培训或公司未按时参加复审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对安排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按照领导违规指挥认真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撤离危险区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发表之日起实施。

    标签:
    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劳动者维权的基本法律常识

    下一篇:职业病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做什么

    分享到: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