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0/12/25 14:34:41
浏览:(3291) 评论:(0)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
会议讨论通过,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部长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是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预防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预防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以下需要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必须制定国家职务
工业卫生标准:
(1)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2)职场作业条卫生标准
(3)工业毒品、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值
(4)职业病诊断标准
(5)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6)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7)职业危害防护指南
(8)劳动生理卫生、工作效率学标准
(9)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查、检查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立案、审批、公布、审查和说明。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事务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卫生部聘请相关技术专家组建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
(2)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重视可操作性
(3)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4)系统化,保持标准完整性与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标准包括
(1)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标准
(2)工业毒品、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制
(3)职业病诊断标准
(4)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5)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标准。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向卫生部标准工作机构建议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卫生部标准事务机构审查,预定年度计划草案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批准后执行。
年度标准规划包括标准名称、研发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事务机构执行年度标准制定计划行情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应按计划组织实施,按完成标准编制的工作。
第十条年度标准规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进行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所需的项目可以增加的标准项目应进行补充论证
(二)特殊情况下,可调整项目内容
(三)不宜制设定标准的项目可以取消。规划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确实规定标准的研究开发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优秀的原则,鼓励使用者、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开发。
承担研发标准的机构应熟悉国内外标准现状,具有较强的技术操作水平和条件。
第十二条开发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深入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使用者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研发单位应充分听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当研发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充电经过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研究开发者必须在报纸上标记准发审查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研发机构应将标准发送审查原稿及其说明,对标准发送审查原稿主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提交审查。
第十四条全国卫标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标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对全国卫标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标准,卫生部批准,以卫生部通知的形式发表。批准前,卫生部可按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组成。强制标准的代码是GBZ,推荐标准的代码是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发布顺编号和发表的年号构成。例如,GBZXXX-XXXX,GBZ/TXXXX-XXXX。
第十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改和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说明。国家职业卫生标志准确的解释与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卫生部标准事务机构应调查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际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和实践经验,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分析,开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沟通交流、宣传、训练、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任何部门和个人参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开发。奖励等级高、效果好的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出版、打印由卫生部委托指定出版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