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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21/1/22 16: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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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1、一般要求:
《环境评价法》第15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后,编制机构应立即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评价结果报告审查机构有明显的不良环境影响,应立即提出改善措施。
《计划环境评价条例》第24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后,计划编制机构应立即组织计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给计划审查机构,报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注意:跟踪评价的对象包括综合计划、指导计划和特别计划,但要求对环境有重大影响。
第25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包括:(1)规划实施后实际发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的比较分析和评价;(2)规划实施中采取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和评价;(3)公众对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4)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26条:计划编制机构对计划环境的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以调查问卷、现场访问、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机构、专家和公众意见。
2、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对策
《规划环评条例》第27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构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报告规划审批机构,并报告环保等有关部门。
第28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严重不良环境影响时,应及时检查。经过检查是事实,向计划审查机构提出改善措施和修改计划的建议。
第29条规划审批机构在收到规划编制机构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建议后,应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修改规划。
第30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时,应暂停审查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制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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