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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来源:2021/2/6 15: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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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洗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概述。

      第一章设计必备条件


      第89条建设部门具备


      (1)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批准)批准文件


      (2)防尘用水的水质检查报告书、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检查报告书和粉尘分散度检查报告书


      (3)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


      第90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第91条洗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洗煤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第92条主现场、浮选现场、过滤现场、浓缩现场、干燥现场、浮选药剂库、锅炉室、修理现场等应采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原煤准备工厂、地下回煤暗道、原煤运输带走廊、精煤运输带走廊、中煤运输带走廊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标准。


      第93条煤仓应设置自然排气装置采用自然排气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煤仓通、排气装置的排气量应按煤仓容积计算,每小时通风0.5次~1次。煤仓落煤处应采取封闭等措施。


      第94条材料转载过程中的下落点应采用封闭槽,带式输送机转载点的下料口应尽量减少材料转载点的落差,落差不得超过0.落差超过0.5m时,设置槽式导向板超过2m时,设置密闭式导向槽超过4m时,设置锁定挡板和缓冲锁定器。各带式输送机的头尾应密闭。


      第95条转载点应采用封闭槽,煤机应设置封闭罩,煤外水分不足7%时,应采用吸尘器除尘。


      第96条在不影响原煤筛分等级效果的前提下,原煤各转载点应设置自动喷雾降尘装置。


      第97条破碎机、筛分机建设隔离室密闭,与准备现场隔离,采用吸尘器除尘。


      第98条在破碎、筛分、转载、装载等生产场所应设置清洗地板用的供水栓和相应的排水设施。


      第99条吸尘器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喷雾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


      第100条洗煤厂破碎、筛分、转载、装载等粉尘危害严重的工种场所应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


      第101条应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等规定为工人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第102条优先选择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噪声的设备安装时设置减振基础,噪声大的设备设置消声装置。


      第103条各单位巡逻人员,必须设置防噪隔离工作室。应配备备2台以上的噪声测量仪器,每6个月监测1次工作场所的噪声。


      第104条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未达到职业卫生标准,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第四章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计


      第105条检测室、煤样室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106条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每三个月监测一次。


      第五章辐射危害防护设计


      第107条洗煤厂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108条在辐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周围工作时,其长期工作地点应距辐射源1m以上。


      第109条洗煤厂应采用自动开关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仪表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关闭放射源。


      第六章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第110条职业病危害预警标志、辅助用房及卫生设施等其他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按相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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